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类) | ||||||||||||||||||||
事项编码 |
520324755387549001-001 |
权力来源 |
中央下放权力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正安县安监局 |
办理对象 |
个人或法人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 | ||||||||||||||||
办理窗口 |
正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
网上申请 |
暂无 | ||||||||||||||||||||
设定依据 |
法定 依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3条、第5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条、第35条 | |||||||||||||||||||
依据 描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3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5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申请条件 |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2 |
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3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4 |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5 |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6 |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验原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7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
依据描述 |
无 | ||||||||||||||||||||
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现场审查 |
是否收费 |
否 | |||||||||||||||||
环节设定和收费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
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理 |
龚锦然 |
5 |
2 |
报件材料真实性、齐全性,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骤 |
名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备注 | |||||||||||||||
特殊环节 |
现场审查 |
龚锦然 |
1天 |
正安县安监局执法大队工作员、乡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安全评价机构 |
出具书面意见,经该环节负责人报领导签字同意。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也需提出书面意见。 |
无 |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承办 |
安监局执法大队 |
焦立 |
2个工作日 |
对现场查勘情况进行处理,再次对办理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对不予办理的办件及时退件并进行说明解释。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审查 |
安监局执法大队 |
龚锦然 |
5个工作日 |
报件合法合规性审查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决定 |
安监局执法大队队长室 |
张华辉 |
2个工作日 |
报件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决定把关 |
补正材料、退件,批准办结 |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龚锦然 |
5 |
3 |
从事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许可 | |||||||||||||||||
审批公示 |
正安县安监局公示栏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正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电话0851-26033015 | ||||||||||||||||||||
咨询 |
正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电话0851-26033015 | ||||||||||||||||||||
投诉 |
正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0851-26424455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结果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正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0851—264200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