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
事项编码 |
520324755387549002-001 |
权力来源 |
中央下放权力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正安县安监局 |
办理对象 |
个人或法人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 | |||||||||||||||||
办理窗口 |
正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
办理时间 |
集中换证或新办证时间:8月至9月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网上申请 |
暂无 | |||||||||||||||||||||
设定依据 |
法定、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3条、第4条、第19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2条、第4条、 | ||||||||||||||||||||
依据、描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4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 |||||||||||||||||||||
申请条件 |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查意见书 |
原件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3 |
工商营业执照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4 |
主要负责人资格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5 |
申请人身份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
依据描述 |
无 | |||||||||||||||||||||
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现场审查 |
是否收费 |
否 | ||||||||||||||||||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
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理 |
龚锦然 |
10 |
3 |
报件材料真实性、齐全性,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骤 |
名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备注 | ||||||||||||||||
特殊环节 |
现场审查 |
龚锦然 |
1天 |
正安县安监局执法大队负责人、乡镇安监站工作人员 |
出具书面意见,经该环节负责人报领导签字同意后反馈执法大队。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也需提出书面意见。 |
无 |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承办 |
安监局执法大队 |
焦立 |
2个工作日 |
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处理,再次对办理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对不予办理的办件及时退件并进行说明解释。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审查 |
安监局执法大队 |
龚锦然 |
2个工作日 |
报件合法合规性审查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决定 |
安监局执法大队队长室 |
张华辉 |
1个工作日 |
报件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决定把关 |
补正材料、退件,批准办结 |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龚锦然 |
4 |
2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 ||||||||||||||||||
审批公示 |
需公示,安监局公示栏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正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电话:0851-26033015 | |||||||||||||||||||||
咨询 |
正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电话0851-26033015 | |||||||||||||||||||||
投诉 |
正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0851-26424455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结果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正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0851—26420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