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县林业局起草了《正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就《禁火令》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县的森林防火工作一直保持了平衡态势,森林火灾的防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发生率和受害率呈整体下降的良好趋势。但是,我县每年的春耕、春节、清明期间烧秸秆、烧杂草、上坟祭祖烧香点烛等野外用火现象频繁,森林火险隐患较多,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本《禁火令》。真正做到《禁火令》进村入户、进校园、进社区,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起草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主要内容
《禁火令》主要明确了:
(一)禁火期: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规定了该《禁火令》的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我县森林覆盖率达63.77%,属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因此禁火区为全县林区;
(三)禁火内容共六条,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以下具体禁火行为:(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六)严禁其它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四至九条为各级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追责机制。
第十条公布举报电话,便于早发现、早扑救。
文件正文:正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